我所陈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肯定和支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充分体现了刑辩律师的辩护技巧和智慧,有效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案件简述
W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分别被公安局和检察院取保候审。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Y某、Z某、W某、H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年*月**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陈律师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接到W某的委托,经多次阅卷会见,恒略律师深入了解本案事实,认为W某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此初步确定了无罪辩护的基本思路,并对本案其他在案人员的供述及相关证据均提出质疑;恒略律师积极与检方沟通并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
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除了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外,对于各方丙酮购买时间、购买数量、购买金额,均无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查实。故本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应当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退一步说,即便公安机关查明属实,也恳请贵院对W某不予起诉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三款: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诉。
本案结果
本案历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认为W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决定对W某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