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有效辩护,取得温州市某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一纸文书,让当事人免于刑事追究。
案件简述
Z某在某KTV内,因消费问题与被害人W某等人发生纠纷。期间,Z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W某面部。经鉴定,W某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Z某接到公安局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已赔偿W某4.5万元,并获得谅解。
恒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展开代理工作进行查阅本案卷宗材料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撰写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律师认为Z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法律意见,对当事人Z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恒略律师敏锐判断本案存在不起诉可能。制定了合适的辩护策略,随时关注案件情况,及时多次与检察院联系沟通,辩护意见终被采纳。案件发展与预期情况一致,得到了当事人满意的结果,亦贯彻了“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恒略说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通过本案我们发现,大多数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有限,容易因无知而触犯法律。据统计因“情绪失控”引发的刑事案件占比较高。恒略律师温馨提示,“遇事莫冲动”,如遇刑事案件,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错失辩护良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