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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简讯】王律师代理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作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次举报

  恒略律所王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最终由**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使当事人免于刑罚重获自由


  案件简述:


  Z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A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附加税等税费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本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公安机关将案件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人通过阅卷了解案件情况,并对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及作出辩护思路。辩护人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弥补损失、如实供述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和经过,属于自首、主观恶性及动机等情形展开辩护工作。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院经过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涉案单位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经济犯罪之一。然而,无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其他犯罪,作为辩护律师能越早介入诉讼程序越好,如果能在侦查阶段获得撤案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的不起诉的结果,那么对当事人都是更为有利的。


  恒略说法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开票人、介绍人、受票人。


  2、犯罪行为:


  没有实际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犯罪主观:


  具有犯罪的故意,具有偷逃骗税款目的。


  三、本案中不予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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