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案件简述
被告人D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当场查获。D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检测,D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mg/100m1。
后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D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接受委托后,恒略律所陆律师立即启动辩护工作,通过约见被告及查阅案卷材料,对案件有了较为详细的了解。
恒略律师了解到,本案醉酒驾车行为实际上是D某经多方尝试无果之后的无奈情景叠加其出于对朋友身体健康担忧的紧迫心情才最终做出;当时其战友醉酒严重且全身瘫软无法自行站立,并多次含糊表示其身体极度不适。因当时正值深夜,且周边缺乏即时可用的出租车或网约车,D某害怕战友是突然发病,才决定自己驾车尽快将其送回家中,交予家人照顾。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判决被告人D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经过恒略律师的辩护,委托人免于被限制人身自由,体现了我国刑法“罪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恒略律师温馨提示,如不幸遭遇类似案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