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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不起诉!邓律师、薛律师成功辩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作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04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日前,我所邓律师、薛律师成功辩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检察院充分采纳辩护人提请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决定对本案不起诉,使当事人免于“刑罚及案底危机”。


  案件简述:


  某生产厂长马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未获得**公司的生产授权的情况下,应机柜销售商的要求,生产了假冒商标的**机柜予以销售。案发后,马某主动到案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并取得受害方谅解。该案情节相对轻微,当然,在当前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现实背景下,司法机关也高度重视。(本案涉及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接受马某委托后,恒略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代理工作。通过与当事人会见了解案情、查阅案件材料等大量细致的工作,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了解和掌握,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恒略律师作出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从案件背景、认定销售金额有误、当事人主观态度、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进行阐述,认为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金属制品厂向王某销售**机柜的销售金额有误,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金属制品厂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使能够查明**金属制品厂销售金额,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考虑案件特殊背景,结合马某的良好认罪态度,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赔,建议贵院对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采纳了恒略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


  恒略说法


  恒略律师温馨提示:1.作为销售者,应做到诚信销售,承担起社会责任,尊重正规商标商家的知识产权,避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得不当利益、欺骗消费者。如若不当销售应做到及时止损,不能越陷越深。


  2.作为消费者,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有一定的判断力,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勤于辨别,支持合法注册商标的商品。也要做到不主动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保证所购商品质量的同时不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人获得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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