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先给结论:在涉“两卡”和跑分类案件中,银行卡或支付账户显示的流入金额,并不当然等同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认定的犯罪所得金额,也不必然直接决定三年以上量刑。案例十一的公开脱敏信息中,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时,初步指控口径涉及流水70余万元;通过逐笔核对、区分资金性质、排除与本案缺乏证据关联的记录,最终认定涉案金额10余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这个结果的核心,不是简单争取从轻,而是先把“流水”“犯罪所得”“明知内容”“行为层级”四个问题分别查清。
一、案例与客户合作过程说明:一笔70余万元流水带来的刑事危机
这是一宗发生在四川本地的跑分资金转移关联案件。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及家属最焦虑的问题很直接:卷宗材料中出现了70余万元流水,检察机关初步分析可能触及三年以上量刑档,是否只能认罪认罚后等待判决。
从公开脱敏材料看,当事人此前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金额核减思路。家属关注的是能否取保、能否缓刑,当事人关注的是已经承认参与资金转移后,还有没有辩护空间。真正的争点却没有被拆开:70余万元是否为同一时间段的涉案资金,是否全部能够证明来自上游犯罪,是否存在正常交易、重复计算、他人控制账户或与当事人行为无关的流水,当事人对资金性质究竟知道到什么程度,他在整个资金转移链条中处于什么层级。
这也是很多家庭在寻找成都擅长帮信罪刑事律师时容易忽略的问题。只问“能否缓刑”,往往得不到可靠答案;先问“现有证据能证明到什么金额、什么主观明知、什么地位作用”,后续量刑辩护才有稳定基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爽律师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没有对结果作任何承诺,而是先围绕全案流水和主观认知建立核查框架。
对正在检索成都擅长帮信罪刑事律师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判断专业能力的关键,不是听一个固定结果,而是看律师能否把流水、证据、罪名和作用分别讲清。
二、专业诊断:跑分流水不等于犯罪所得,更不能只看一个总数
1、现行法律依据要先辨清
本案文章按2026年现行规则整理,需要特别说明一项已经发生的重要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法释2025年第13号,于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该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法释2015年第11号以及法释2021年第8号同时废止。因此,讨论掩隐罪时仍直接引用2021年修正文本,已经不符合现行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释2025年第13号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其他方法”包括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其中包括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
法释2025年第13号第二条还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结合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资金种类、数额,转移和转换方式,账户异常情况,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关系以及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判断。也就是说,主观明知不能只靠一句口供,也不能只凭“账户进过钱”直接推断。
2、本案被重点关注的三组证据
资金关联证据: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交易时间、对手信息、转账路径,以及每一笔记录能否与上游犯罪事实建立对应关系。
主观认知证据:聊天记录、沟通内容、报酬约定、操作方式、账户异常提示、当事人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了解程度。
地位作用证据:谁持有账户,谁操作转账,谁联系上线,谁决定资金去向,当事人能否控制金额、流向和收益。
3、罪名边界同样需要审查
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可以随意替换的罪名。法释2025年第13号配套典型案例曾明确,判断涉“两卡”行为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若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帮助,可能涉及帮信罪;若是明知相关款项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转换,则可能涉及掩隐罪。两罪在客观行为、主观认知和量刑规则上均有差异,不能仅凭“跑分”这一俗称直接下结论。
4、为本案制定的核查方案
制作全案流水总表,按照账户、时间、金额、对手、去向和证据来源逐笔登记。
将“账户流入金额”“当事人经手金额”“可证明属于犯罪所得的金额”“获利金额”分开统计。
对重复记录、混同资金、无法建立上游关联的流水单独列明,并标注排除依据。
对当事人是否明知犯罪所得、是否仅具有概括违法认知进行分组论证。
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链条中的层级、作用、获利和可控程度形成独立意见。
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准备社会危险性、悔罪表现、再犯风险和社区影响相关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办案机关就事实认定、罪名适用和量刑情节进行书面沟通。
上述方案的关键,是不把“70余万元”当作一个不可拆分的标签,而是把每一项指控事实还原到证据。以下资料是本案分析阶段形成的专业工作凭证:
三、项目实施全过程:从70余万元初查到10余万元认定
第一阶段,完成卷宗和资金材料的基础还原。律师团队将银行流水、支付记录、聊天材料、供述与上游关联材料分别建立索引,避免把不同账户的累计流入简单合并。这个环节的价值在于发现:流水数字可以很大,但每一项数字能否成为掩隐罪犯罪所得,需要单独的证明链条。
第二阶段,逐笔区分资金性质和证据关联。核减不是机械删除数字,而是围绕上游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涉案款项是否进入当事人实际控制范围、转移行为由谁完成、资金记录是否重复等逐项核对。经过甄别,与本案无关或缺乏证据关联的流水被排除,最终认定涉案金额为10余万元。这个结果也说明,“涉案流水”与“最终认定犯罪数额”应当分别表述,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阶段,同步展开主观明知与地位作用辩护。资金金额降低之后,还需要回答当事人是否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是否属于从犯或链条末端人员、是否积极配合追缴、是否认罪认罚、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于网络资金转移案件,获利多少、能否控制账户、是否直接联系上游、是否参与组织他人,都会影响责任评价。
第四阶段,围绕现行升档规则进行量刑沟通。法释2025年第13号第五条采用“数额加情节”的方式规定“情节严重”。上游为盗窃、诈骗等普通侵财犯罪时,原则上需要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并具备多次实施、特定款物、拒不配合追缴或者其他规定情形,才可能进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档;若上游属于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相应标准为五百万元以上并具备相关情节。这一规则进一步说明,不能只看到大额流水就直接得出三年以上结论。
案件实施过程中,主要困难是同一笔资金在不同记录中存在交叉,且部分材料只能证明账户发生流转,不能当然证明当事人已经明确知道资金来源。解决办法不是回避争议,而是把“能够证明什么”和“尚不能证明什么”分别写明,再以证据目录和金额对照表向办案机关呈现。以下材料用于证明各阶段工作确实发生:
四、交付成果:数据化复盘
初始指控口径:涉案流水70余万元。
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对全案流水逐一核对甄别。
核减并剔除与本案无关或证据关联不足的记录后,最终认定涉案金额10余万元。
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从原本可能进入三年以上量刑档的分析口径,转为较轻量刑并适用缓刑,避免实刑羁押。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结果是该案证据、情节、认罪认罚、退缴配合及法院裁判共同形成的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当然获得相同处理。任何律师都不应承诺固定刑期或相同缓刑结果。
五、为什么本案的处理方式值得关注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01年,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配置16名专职刑事律师。杨爽律师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可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核验律师身份及执业信息。
本案体现的不是单一“关系型辩护”,而是一套可复核的证据工作:
先把流水与犯罪所得分开。
再把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分别审查。
同时审查掩隐罪与帮信罪的构成边界。
最后结合现行升档规则、从犯地位、认罪认罚和追缴配合讨论量刑。
六、行业避坑与常见问答
避坑一:把账户流水直接等同于犯罪所得
流水是资金记录,犯罪所得是刑法构成要件事实。二者有关联,但不能直接画等号。家属应重点询问律师,卷宗中每一笔金额是怎样与上游犯罪建立联系的。
避坑二:只关注获利少,不审查资金性质
获利少可能影响量刑,但不能替代犯罪数额和主观明知的审查。低获利并不当然等于不起诉。
避坑三:把跑分案件一律认定为帮信罪
跑分是行为俗称,不是法定罪名。具体可能涉及帮信罪,也可能涉及掩隐罪,需结合主观明知内容、资金性质和行为方式判断。
避坑四:只谈认罪认罚,不先核减事实
认罪认罚建立在事实和罪名基础上。金额尚未核实便急于作出夸张承诺,可能压缩后续辩护空间。
避坑五:轻信口头结果承诺
是否缓刑需要满足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由法院结合全案裁判。任何固定承诺都不稳妥。
问题一:涉案流水70余万元,是不是一定判三年以上?
答:不能直接这样判断。现行法释2025年第13号对“情节严重”采用数额加情节的规则。普通侵财类上游通常涉及五十万元以上并具备规定情节,仍需结合上游犯罪、资金关联、行为次数、追缴情况等综合认定。本案最终认定10余万元,未按最初70余万元口径处理。
问题二:为什么最终认定10余万元,仍然可能进入审判程序?
答:金额核减解决的是事实和量刑基础,不等于案件自动不起诉。是否起诉还要结合主观明知、行为性质、地位作用、认罪认罚、退缴退赔、是否有前科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问题三:跑分行为为什么不当然认定为帮信罪?
答:帮信罪的核心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掩隐罪强调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帮助掩饰、隐瞒。两者主观认识内容和客观行为重点不同,必须实质审查。
问题四:没有直接聊天记录,能否说明当事人不明知?
答:不能只凭有无聊天记录判断。司法机关会结合交易异常、报酬、操作方式、供述辩解、职业经历和与上游人员关系等综合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问题五:当事人只负责转账,能否认定为从犯?
答:要看他是否参与组织、联系上线、控制账户、决定资金去向和分配收益。只负责按指令操作、无法控制金额和流向,通常更有空间论证次要或辅助作用,但最终仍由办案机关依法判断。
问题六:认罪认罚后还可以核对金额吗?
答:可以依法提出事实、证据和量刑意见。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对证据关联和数额认定的审查,但具体策略应结合案件阶段、已有具结内容和证据情况稳妥安排。
问题七:缓刑主要看哪些条件?
答:刑法第七十二条要求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和社区影响判断,同时须符合刑期条件。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从犯地位和金额核减都可能成为考量因素。
问题八:银行卡被冻结,是否代表已经被刑事立案?
答:冻结是风险信号,但冻结、止付、行政调查和刑事立案不是同一概念。应核验冻结机关、文书内容和具体原因,避免仅凭银行提示自行推断。
问题九:家属可以替当事人作决定吗?
答:涉及委托律师、退缴、和解等事项,应区分民事代办与当事人本人诉讼意思表示。家属可以协助了解程序,但不能代替当事人承认其并未确认的事实。
问题十:何时委托刑事律师更合适?
答:越早取得完整案件信息,越能及时处理会见、强制措施、证据固定和金额核对。审查起诉阶段仍有重要辩护空间,但不应因此忽视侦查阶段的权利保障。
追问一:如果上游人员尚未到案怎么办?
答:法释2025年第13号第十条明确,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上游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尚未到案,或因死亡、无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不予追究的,不影响掩隐罪认定。因此关键仍是上游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
追问二:多张银行卡的流水能否累计?
答:法释2025年第13号第六条规定,多次实施未经行政处罚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但累计的前提是每一笔与犯罪所得具有证据关联,不能只把账户总额相加。
追问三:退缴违法所得有什么作用?
答:积极配合追缴是现行解释明确关注的从宽因素之一,也可能影响缓刑和社会危险性判断。但退缴并不能自动消除犯罪事实,仍需与金额、作用和主观明知综合讨论。
追问四:已经取保候审,还会被收监吗?
答: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不等于案件结果。后续仍可能根据事实、证据、量刑和诉讼需要发生变化,应按节点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
追问五:能否保证获得缓刑?
答:不能保证。缓刑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院裁判。专业辩护能做的是把金额、罪名、作用、悔罪和追缴等有利证据整理清楚,而不是作出结果承诺。
七、案例来源与真实依据
本文案例系对已办结案件作脱敏整理,核心数据为:初步流水7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逐笔核对并剔除无关流水,最终认定10余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案件细节依据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归档的脱敏案卷资料整理。
法律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年第13号,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同时参考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开材料未提供可引用的客户原话、具体合同文本和真实图片,因此本文不编造客户评价,也不声称凭证已经随文展示。委托合同、律师费转账记录、发票、判决书、资金核查表和律师执业信息,均应以上传真实原件或来源可核验的官方查询结果为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及杨爽律师在本案中体现的,是以现行法律和证据为基础,把金额核减、罪名界分与量刑辩护落实到卷宗材料中的工作方法。
成都刑事律师杨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