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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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掩隐罪定性到帮信罪判决——一起涉电信诈骗资金流水案件辩护案例

发布者:成都刑事律师杨爽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98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类型: 刑事辩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理律师: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杨爽律师

介入阶段: 审查批捕阶段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罪名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资金流水关联电信诈骗,最初以诈骗罪被立案抓捕。案件进入批捕阶段后,被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案件情形,该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由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爽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紧急介入办理。

二、争议焦点

1. 当事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在案证据能否证明当事人具有掩隐故意,还是仅有概括违法认知。

3. 资金流水与聊天记录如何反映当事人的主观认知。

4. 罪名定性发生变化后,对量刑档位有何影响。

三、辩护思路与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杨爽律师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 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到案经过、资金流水形成过程和当事人的主观认知。

- 全面梳理卷宗中的资金流水与聊天证据,逐项核对资金流向、交易背景和沟通内容。

- 围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论证当事人无掩隐故意、仅有概括违法认知,行为性质更符合帮信罪。

- 提交专项罪名变更法律意见,并全程对接检察官开展定性辩护与量刑沟通。

- 对核心法律文书进行复核,并依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对疑难问题进行讨论。

本案辩护的重点,不是简单否认资金流水的存在,而是把流水、聊天记录、行为方式和当事人的主观认知放在一起审查,判断其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刑法评价。

四、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从原本可能适用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区间,最终以帮信罪定罪,并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该结果系个案裁判结果,不代表其他案件会得到相同结论。

五、法律分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都可能出现在涉电信诈骗资金流水的案件中,但两罪的构成要件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的关键区别之一,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如果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具有概括违法认知,而不能证明其明知涉案资金属于犯罪所得并参与掩饰、隐瞒,那么罪名定性就存在依法调整的空间。具体如何认定,需要由司法机关结合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六、律师办案体会

这起案件让我再次意识到,涉电信诈骗资金流水案件的辩护,不能停留在“资金流水关联”这一层。资金流水只能说明资金去向,不能当然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也不能直接决定罪名。

作为辩护律师,能做的,是依法会见、阅卷、梳理证据、提交法律意见,把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讲清楚;不能做的,是承诺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无罪或者具体刑期。案件结果最终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判。

七、案例真实性说明

本案例来源于杨爽律师亲办案件,已作脱敏处理,不公开当事人身份、案号和具体案情;完整案卷材料归档于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档案室,相关事实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用于华律网案例认证时,建议在认证材料中附生效裁判文书、委托代理合同、办案过程记录等证明材料,并对当事人身份信息作脱敏处理。因律师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书面授权,不对外公开案卷材料。

八、合规声明

本文仅用于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承诺。每一起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情节不同,案件处理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律师不得以“包取保”“包缓刑”“包无罪”等承诺招揽业务

杨爽律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证号:15101202310693036,专职刑事辩护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3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1510120********36 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