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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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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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者:徐嘉锐律师|时间:2022年06月26日|分类:公司法 |982人看过


【导语】

代持股协议属于民商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代持股协议,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但并不记载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名义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只是借名给实际出资人,记载在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文件中。代持股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合同成立且有效。名义股东不得以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生效要件】

  1. 代持股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就代持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 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形。

  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4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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