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网购时代,消费者通过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作为网购的决策基础,然而不乏商品信息与实物存在出入、商品本身有瑕疵等问题。如果消费者与网络卖家不能协商解决争议,消费者可以采取哪些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简要分析】
首先是网购商品的退货问题。除法律规定的人身专属性、强时效性和因商品本身属性不适宜退回的商品外,消费者网购的商品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益。其次是网购商品致害的赔偿问题,结合具体致害原因,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求偿,其内部追偿不能作为抗辩事由。最后是电商平台的责任。电商平台有责任对本平台的商家行为进行统一规范,若本平台某商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电商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行动,防止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如果电商平台对特定致害商家的管理存在过错,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或者商家赔偿损失,其内部追偿亦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