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产,法院通常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予处理。但有些特殊案件中往往会面临一方不予配合办理产权证件,另一方主张分割被驳回的尴尬境地。
【观点】
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比较清晰的,只是尚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处理
【依据】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年9 月第2 版。
“此外,对修改意见中的第一个观点所提出的,一些夫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或者根据福利政策购买公有房屋的已按照市场价或成本价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移转登记手续而只是在离婚时没有办理的,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发生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该观点所提出的处理意见虽然比较妥当,但此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比较清晰的,只是尚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处理,而且此类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问题不突出,没有普遍性。因此,无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再89号
【裁判要旨】该争议房屋是否应当分割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王振山夫妻支付了全部房价款后,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办理该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而只是在离婚时没有办理。该争议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比较清晰的,只是尚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因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等问题予以处理。因此对于该争议房屋应当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 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