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毛嘉慧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7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由于《还款计划》系双方当事人对此前借款债权债务往来的清算,而其中并未约定利息,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对天瑞鑫公司主张从2011年开始计算利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逾期利息,依据《还款计划》中“2016年底还伍拾万元整,2017年底结清余下欠款”的约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2、本案涉案金额一百多万,标的不大,但案件非常复杂,在一审判决原告败诉的情况下,上诉二审,经过法院四次开庭审理,最终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支持了上诉人的诉求。
3、本案主要是公司之间关于货款还是借款不明确,建议公司在出借款项时,一定要备注明确为借款,并让借款方出具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