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胜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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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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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有权解除对加盟商的合同吗?

作者:曾胜权律师时间:2022年12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0次举报


公司总部在存在法定情形下是有权解除对加盟商的合同的,否则是不可以的。
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分别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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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胜权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于同济大学法学院,专业从事婚姻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0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