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洁|时间:2023年05月08日|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1。
本律师为原告王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2。
被告:张X。
被告:王3。
被告:潍坊市某小学
原告王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2、张X、王3、潍坊市某小学承担因人身侵权造成的损失约2000元(具体损失数额待鉴定后确认);
2、诉讼费由被告王2、张X、王3、潍坊市某小学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王1和被告王2共同就读于被告潍坊市某小学,被告张X和被告王3系被告王2的父母。根据学校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2月10日下午14时15分许,原告王1欲出教学楼时,被被告王2一脚踹开的玻璃门伤到了牙齿,造成一颗门牙脱落。后学校多次组织调解协商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被告张X、王3拒绝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王2、张X、王3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王1款项5,400元,被告潍坊市某小学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王1款项1,600元,上述款项已当庭付清;
二、原告王1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王1与被告王2、张X、王3、潍坊市某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一次性解决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