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洁|时间:2023年05月08日|5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
本律师为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原告李某租金74110元;
2.请求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张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到2019年期间,被告张某多次租赁原告李某车辆鲁A087**和鲁VA51**,期间拖欠原告李某租赁费用74,110元,后被告张某于2019年5月2日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条一份,到期后仍未返还欠款,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该租赁费用,但是被告张某拒不返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认可共欠原告李某租车款74110元,经原被告对账,自2019年5月2日后,原告认可张某共偿还租车款14500元;对剩余租车款59610元,被告张某承诺自2022年9月份始,每月月底偿还2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款项双方自行过付,由张某打入李某6228xx13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潍城西城支行);
二、若被告在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过程中出现任何逾期,原告李某有权就全部未偿还的部分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再受约定期限和数额的限制,另外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