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俊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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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离婚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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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女方只要不找男友或再婚,每月补偿500元

发布者:班俊华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850人看过

吴女士与张先生本是夫妻,200641日协议离婚,因前夫张先生急于离婚,主动提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每月人民币500元整,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或再婚止”。然而,离婚后,张先生的承诺却没有兑现。吴女士认为,资金婚内未出轨,离婚后至今无男友或再婚,因此她将前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支付自20064月起至20212月止每月500元的补偿金共计895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法院判决张先生按每月500元,支付给吴女士自20064月起至20212月止共179个月的补偿金共89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案所涉协议条款属于附条件的约定,其中“直至女方找到男朋友或再婚止”即为该约定解除的成就条件,张先生提出吴女士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后长期有男朋友,吴女士予以否认,张先生对此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在无证据证明该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情况下,张先生仍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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