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女士的丈夫以常年在外经商为由,对家庭。女儿不管不顾,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偶尔回家还经常对罗女士进行打骂、谩骂,导致罗女士对这段婚姻彻底失望,在罗女士与其丈夫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不得以起诉离婚。自2018年3月开始,罗女士一次次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在2021年1月,罗女士通过朋友找到了我,我认真分析罗女士的情况,帮助她认真策划了起诉方案,并在起诉前,帮助罗女士准备相关法律证据,在今年4月份,罗女士终于拿到了那份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罗女士在我的指导下,获得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证据材料,故此次判决顺利让罗女士达成心愿,得偿所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