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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劫持汽车罪?

发布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7日|分类:刑事辩护 |1102人看过

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因欲与他人在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附近解决债务纠纷,于2015年7月12日17时许,步行来到济南市某某医院南门西侧的公交站牌处时,产生劫持一辆公交车将其送到泉城路的想法。当日17时10分,公交车司机董某某驾驶K某某路公交车在该站停靠,刘某某手持一把尖刀上车并将刀顶在司机腰部,胁迫司机直接将其送到泉城广场并要求不能停车,后在司机要求下刘某某答应让车上其他乘客下车。当车辆行驶至泺源大街银座桥附近时,刘某某被司机董某某、未下车乘客李某某和公安人员制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劫持汽车,其行为已构成劫持汽车罪。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被告人刘某某经鉴定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船只、汽车。船只、汽车是大型的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与公共安全联系密切。劫持这类交通工具,就有可能危害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毁损。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汽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实现。

因此,严厉惩治劫持船只、汽车的犯罪行为,对维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船只、汽车的正常运营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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