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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外情引发的犯罪12——诈骗罪

发布者:董海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2180人看过

案例一:

被告人李某莹,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先后添加单某、王加强、朱某、王树荣、谷举、高某等人为微信好友,以与被害人处男女朋友、保持婚外情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买礼物、宾馆开房等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总计人民币1764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单某为好友,后以处男女朋友、宾馆开房等名义骗取单某人民币400元;

2.2019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某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王加强为好友,后以处男女朋友、宾馆开房等名义骗取王加强人民币6074元;

3.2020年1月5日,被告人李某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朱某为好友,后以处男女朋友、宾馆开房等名义骗取朱某人民币734元;

4.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高某为好友,后以处男女朋友、宾馆开房等名义骗取高某人民币7500元;

5.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王树荣为好友,后以处男女朋友、宾馆开房等名义骗取王树荣人民币2040元;

6.2020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李某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谷举为好友,后以处男女朋友、宾馆开房等名义骗取谷举人民币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莹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莹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案例二:

被告人康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通过编造能够帮助他人调查婚外情的虚假事由诈骗他人钱款。其中:

1.2020年6月9日,以帮助调查他人婚外情信息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萍钱款人民币7000元。

2.2020年7月3日至7月6日,以帮助调查他人婚外情信息为由,骗取被害人祝某钱款人民币12800元。

被告人康某某实施诈骗期间,收取的诈骗所得钱款共计53300元。具体金额统计如下:户名王秀英、账号为6228××××6876的账户在2020年5月10日至7月6日期间进账共计43300元,该金额包含前述被害人祝某被骗钱款12800元;户名为谭子叶、账号为6212××××5204的账户在2020年6月8日至6月14日进账共计10000元,该金额包含前述被害人林某萍被骗钱款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康某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康某某家属退出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康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4300元,与公安机关扣押的人民币2000元,一并发还各被害人;扣押的手机10部、银行取款凭证1张、银行卡6张、笔记本电脑1台、假发1顶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1、欺骗行为: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时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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