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被害人张某在婚内与被告人刘某产生婚外情,随后被告人刘某采取各种方式逼迫张某与其结婚。2017年5月,张某与原配协议离婚后,一直未同意与被告人刘某结婚,且多次向被告人刘某提出分手未果。2018年6月,张某通过婚介所与被害人鲁某自由恋爱。2018年9月5日,张某迫于被告人刘某压力向其支付五万元分手费,但被告人刘某仍心有不甘。
2018年9月8日晚11点左右,被告人刘某、刘某之女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张某拘禁在其位于枣庄市市中区金色家园的家中,并对其殴打、辱骂。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张某的名义通过手机微信聊天将鲁某诱骗至金色家园小区。2018年9月9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等人将鲁某强行带至其家中拘禁,并对其殴打、辱骂,张某、鲁某二人直至9月9日9时被释放。经鉴定,张某、鲁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近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鲁某的经济损失,退还被害人张某五万元,并取得两名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且被害人张某没有处理好婚姻关系,对于案件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均可对被告人刘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什么行为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有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他人四肢,使用手铐拘束他人双手等。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如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此外,无论是以暴力、胁迫方法拘禁他人,还是利用他人的恐惧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进入货车车厢后高速行驶,使之不敢轻易跳下车),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即负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场所的法律义务的人,故意不履行义务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