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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如何确定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发布者:钱宁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1251人看过


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通常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起始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晚于实际用工时间的,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起计算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

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到新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为新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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