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艳红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18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本律师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驾驶鲁UH××**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城阳区元昌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元昌路双埠小学北侧路口处停车起步右转弯时与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相撞,刘某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到一年之间刑期。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4日17时48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鲁UH××**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城阳区元昌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元昌路双埠小学北侧路口处停车起步右转弯时与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相撞,被害人刘某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本院委托,白山市江源区司法局出局调查评估情况函,建议被告人李某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