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学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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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当事人成功向用人单位主张60个月工资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发布者:申学敏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1日 704人看过 举报

2026-05-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0年入职某国有民族木器厂,在单位内一直从事木工工作。王某在单位内属于没有编制的临时工。2002年,该单位进行国企改制,由国企变为民营企业,公司名称发生了变更,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变,王某持续在该单位工作将近31年。

31年间,该单位始终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仅由单位财务每月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工资。

202149日,单位负责人口头通知解聘王某,王某提出要求经济补偿被单位拒绝。王某无奈之下决定委托律师,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劳动权益。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王某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王某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

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用人单位主张,王某在单位内没有正式编制,不在正式职工之列,系临时用工,属于劳务关系。在法庭上,代理律师举证了近5年内公司财务给王某微信转账的工资发放记录,证明了王某与该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劳动从属性关系,法院据此认定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王某的工作年限与赔偿金的计算问题。用人单位主张,其在2002年进行过国企改制,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变更,因此工作年限应从2002年开始计算。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王某系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王某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入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工作年限为30 余年。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王某支付合计61个月(30.5个月×2)工资金额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

职业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一个劳动者都应受到《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在受到用人单位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的对待时,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申学敏,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5012022111399492,深耕法律实务近十年,始终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执业单位: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1150120********92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