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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超出法定利率多支付的利息可以要求返还吗?

2022-04-11
2022年04月11日 | 发布者:申学敏 | 点击:863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自2020年8月20日起,最高院修改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领域关于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规定已经成为历史。那么,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

律师观点分析

自2020年8月20日起,最高院修改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领域关于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规定已经成为历史。那么,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如果借款人已经实际按照年利率36%、甚至更高的利率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本息,还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返还多付利息吗?下面笔者通过一起亲办案例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14年,赵某夫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分别以各自名义向高某借款共计100万余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分。2014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夫妇分多次陆续以现金、顶账等方式向高某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以及月利率5分的利息金额。2021年,赵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高某向其偿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多付利息共计40万余元。出借人高某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


【案件分析】

由于借款发生的时间久远,且早已履行完毕,相关证据大多灭失,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笔者经过与委托人的多次沟通、梳理,对于借款的来龙去脉、当事人直接的关系进行详细了解,再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同类判例等资料,制定的完备的诉讼方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赵某夫妇是否有权要求高某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2、赵某夫妇所主张的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受法定的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2015年9月1日,为了整治、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的乱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此以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在利率上都需要遵守该司法解释所划定的“两线三区”制度,年利率低于24%的部分为司法保护区,即债权人要求返还不超过24%的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24%-36%之间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区,即该部分利息法院不予保护,但若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也无权要求债权人返回;年利率超过36%部分为无效区,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债务人可以要求返还。

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再一次将民间借贷的法定最高利率进行了调低,改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自此以后民间借贷中不再适用“两线三区”的规定。

本案中,两笔借款均实际发生于2015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其中一笔借款于2014年偿还完毕,另一笔借款2016年偿还完毕,正好横跨了上述司法解释的实施时间,这也给本案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本案中赵某夫妇提起诉讼所主张高某返回的债务属于不当得利之债,此种债务所对应的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收到三年民事诉讼时效的约束。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赵某夫妇时隔多年提起的返还不当得利之诉,已经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高某胜诉。


【律师建议】

1、出借人欲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返还借款,或者借款人欲提起诉讼要求出借人返回多付利息的,均应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必须在借款到期或债务履行完毕三年之内提起诉讼,否则会丧失胜诉权。

2、自2020年8月20日起,关于“两线三区”规定已成为历史,月息2分、3分的借款已不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给他人出借款项、或向他人借款时,建议利率最高约定年利率15%为宜。

3、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且至今未履行完毕的,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利息时,对于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仍可按照原“两线三区”的规定计算,对于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应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进行计算。相应地,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偿还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借款时,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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