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如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那么,假设夫妻双方已经多年分居、失去联系,或一方故意躲避不出面配合另一方办理离婚手续,这种情况下还能通过向法院起诉方式离婚吗?下面笔者通过一起亲办案例来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包某与其丈夫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日渐转淡,陈某经常性酗酒,并常常在酒后殴打包某。2016年7月,包某与陈某终于对离婚一事达成一致,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签订后,陈某却没有配合包某共同办理离婚登记,而是自此离开与包某和儿子共同居住的家,双方一直分居长达五年。在此期间,陈某一直未尽其对儿子的抚养责任,并与包某和儿子彻底断了联系。
2021年,包某的儿子已经成年,并顺利考入大学读书。包某下定决定要开始过自己的生活,故委托律师代理,启动与陈某的离婚诉讼。
【案件分析】
本案的案件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被告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二是被告不出庭法院能否作出离婚判决?
2019年包某曾在没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自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由于法院联系不到被告陈某,无法送达,遂包某在办案法院的劝说下申请撤诉,未能如愿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2021年包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案件中,在代理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同意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通过公告方式向陈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使案件得以顺利开庭。
对于被告未出庭能否判决离婚的问题,法院认定双方已经分居满两年,且已签订离婚协议,说明双方已无继续生活的意思,达到了法定的感情破裂标准,应准予双方离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在陈某未到庭的情况下判决包某与陈某离婚。
【律师点评】
对于夫妻双方持续分居两年以上、甚至不相往来、断绝联系的情况,如一方想离婚,无法采取登记离婚的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般而言,被告送达不到的情形并不影响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但是离婚诉讼启动之后,最终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还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夫妻双方是否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因此,律师建议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搜集到一定的“感情破裂”相关证据后,更能达到良好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