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检测维修期间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2-03-22
2022年03月22日 | 发布者:申学敏 | 点击:117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刘某系A车车主,将其车辆送至王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在车辆修理期间,A车暂时由汽车修理厂进行保管。在此期间,王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驾驶A车外出,李某驾驶的B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刘某系A车车主,将其车辆送至王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在车辆修理期间,A车暂时由汽车修理厂进行保管。在此期间,王某未经刘某同意,擅自驾驶A车外出,李某驾驶的B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面对李某以及车主刘某的索赔,王某称应当先由A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争执不下,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

B车因交通事故致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应当由王某负全部责任,故王某应据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A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交强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刘某将肇事车辆委托修理厂进行维修,应当认定被告刘某已将该车辆的管理支配权在维修期间让渡给该修理厂,该修理厂在车辆维修期间又将该车辆交付给王某使用,也应当认定为管理支配权的暂时让渡,故本院依法认定王某系该车辆的合法驾驶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保险车辆在检测维修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系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该车辆尚未维修完毕,也未经验收合格确认已无故障隐患,王某即驾驶该车辆外出,导致本次事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条款约定依法免责,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将车辆合法委托他方维修,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2000元,王某赔偿李某剩余全部修车费用。

【律师点评】

车辆在检测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否向保险公司理赔,不应一刀切式进行认定,须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对于不同的险种,赔偿条件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交强险的赔偿条件系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均应赔偿;而对于商业第三者险,能否赔付则要以保险公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申学敏
申学敏律师 入驻5 近期帮助过:261 积分:580 好评率:91%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申学敏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申学敏律师电话(1554096950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540969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