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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高管任职资格】不得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者:钱斌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962人看过


关键词: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禁止情形

标题结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一个企业的重要人员,公司法对他们的任职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

 

案情介绍:

某有限公司需要聘任一名新的经理。

李雷曾因挪用财产被判刑,但是3年前就已经刑满释放了。此外,李雷曾经欠人50万元债务,到期后债权人一再催讨,尚未还清。

但是李雷的能力经验得到了董事长和另外几名董事的高度认可,并极力推荐由他出任公司经理。

于是董事会聘任了李雷为经理,但是股东韩梅梅认为董事会的有关聘任决议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确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判决该决议无效。

 

普法讲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本条规定的是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因为董监高属于公司的重要人员,其往往代表着公司的利益,需要执行公司事务,独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董监高对公司不诚信,或者自身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如巨额负债甚至犯罪等,可能就会被限制担任董监高。

所以公司在聘任董监高时,一定要做好相关的背景调查,以免因小失大,使得德不配位的董监高上位让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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