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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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外卖员】外卖员和网络配送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吗?

发布者:钱斌律师|时间:2022年08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1395人看过


关键词:外卖员、网络配送平台、劳动关系

标题结论:外卖员和网络配送平台应当根据各项情况综合考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介绍:

特能干科技公司承包了胖了吗平台的配送服务,并与李雷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

约定李雷按照平台展示的配送信息需求,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收取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或奖励。具体金额计算标准以平台实时显示的数据为准。

后李雷选择参加该科技公司乐跑活动,该活动要求李雷每天最少上线8小时、最少完成30个订单,10:30-13:3017:30-19:30必须在线,一周最少完成200单,以每周完成的订单数量按照不同区间不同价格计算配送费。

后李雷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特能干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确认李雷与特能干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后特能干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普法讲堂: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一项关键因素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本案当中,李雷按照平台展示的配送信息需求,自主选择接收服务事项,并在接单后及时完成配送服务,收取公司支付的服务费或奖励。可见李雷存在较大的自由,并不依托与平台, 尽管李雷参加了乐跑活动,该活动也对时长、订单有了一定的要求,但是该活动是李雷资源参加,与常规化的用工单位管理有所不同,故法院认定了李雷与特能干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判断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重点审查:员工是否隶属与用工主体,如企业对员工是否进行日常管理,员工是否具有自主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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