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戈律师
高戈律师
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情侣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高戈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8次举报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钱财来往比较常见,基于这种特殊关系,转账时很少对钱款的性质进行备注,字据更是少之又少。分手后,由此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

  网友咨询:

  情侣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

  律师解答:

  由于情侣之间特殊亲密身份关系,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经济往来通常交杂在一起,如果是共同支出,那么不必予以返还;另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小额的给付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主张返还。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

  律师补充:

  情侣之间的财产往来错综复杂,若发生借贷行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款项支付忌用现金,尽量采用转账方式,以便留存凭证。发生财产纠纷后,情侣双方应理智地积极协商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纠纷对彼此的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高戈律师,咨询电话:18692222706。专职律师,现就职于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有丰富的民商事案件办理经验,办案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