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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起诉合同赔偿

发布者:刘美娜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8日 42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年2月5日9 时26 分许,被告胡某驾驶其自有的皖XX号小型轿车临时信放在XX东门门前路段,车辆突然失控,沿龙舒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先后碰撞同方向行驶张家东驾驶的皖XX号小型轿车,前方同方向行驶鲍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前方同方向行驶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路边由王某驾驶的皖 XX 号小型轿车,相对方向行驶史某驾驶的皖XX 号小型普通客车。本起事故造成匡XX及其他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匡XX经XX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 9 时 52 分死亡,事故中所有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六安市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3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胡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匡某及其他当事人无责任。现因事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原告诉讼。

另查明,整事车辆皖XXX 号小型轿车在XX保合肥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 2000000 元) 名一份,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又查明,匡某发生车祸时年满 57 周岁: 其于 2013 年3 月5日与前妻王XX离婚,现近亲属为: 儿子匡X。“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胡某负事故全责、匡某及其他当事人无责任,事实清楚,合法有据,可以作为划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比例的依据。

对于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原告方理应获得赔偿。

判决如下:一、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匡XX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 181000元;

二、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匡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合理开支等损失共计 84059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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