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美娜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7日 7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桑某因与被上诉人B融资租赁 (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桑某授权B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处置(车架号为皖XX,车牌号为皖 XX的车辆)二、桑某于 2023 年 4月30 日前支付B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万元,逾期未支付需额外支付B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1 万元作为违约金。(转款账户:B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账户 XX);
三、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就本案再无纠纷;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486.5 元,由桑某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4973.5 元,减半收取 2486.75 元,由桑某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