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2年2月5日,驾驶员K某驾驶鲁A小型轿车在曲阜市某路口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H某发生碰撞,致H某锁骨、肋骨骨折并胸部外伤。交警认定K某负事故全部责任。H某本身系异体肾移植术后患者,伴高血压、糖尿病、肝硬化等多种基础疾病。事故发生后,H某先后五次住院,最终于2023年1月因重症肺炎死亡。
2023年7月,H某的四位近亲属(配偶、女儿、父母)委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付洪强律师团队起诉,要求肇事司机K某及车辆承保公司平安财险济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9.1万余元,其中对第二次住院以后及死亡相关损失按25%比例计算。保险公司不服,以“无因果关系、精神抚慰金无依据、垫付款重复计算”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减少27万余元。
二、判决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交通事故与H某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一审酌定25%参与度并无不当;
精神抚慰金3000元符合司法实践,予以维持;
保险公司对垫付款的上诉请求与判决主文不符,予以驳回。
2024年3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81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履行期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赔款,当事人权益得以兑现。
三、案件分析
因果关系“举证难”突围
保险公司抓住“未尸检、鉴定终止”这一点,主张“举证不能”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付律师在二审答辩中提交:
(1)住院病案时间轴——五次住院间隔短、治疗连续;
(2)胸部外伤与肺炎的医学文献——肋骨骨折后肺通气受限、免疫下降,易诱发感染;
(3)事故前H某尚可骑行上班、事故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村委证明。
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使法官形成“高度盖然性”心证,确认交通事故至少对死亡具有25%的原因力。多病因“损伤参与度”说服
保险公司要求“全或无”——要么100%赔、要么不赔。付律师引用《民法典》第1179条及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强调“多因一果”应按原因力比例赔偿,并提交全国多地类似判例,最终促使二审法院维持25%比例,既体现司法谦抑,也保障原告核心利益。精神抚慰金“单独计算”
保险公司以“未构成伤残”否定精神赔偿。付律师指出:
(1)死亡结果本身即最大精神损害;
(2)交通事故与死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3000元已属最低档,不违反山东高院裁判指引。
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将精神抚慰金单列在比例赔偿之外,避免被25%打折。垫付款“张冠李戴”澄清
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令上诉人退还2000元垫付款”。付律师比对判决主文发现,一审仅判令原告返还司机垫付款,并未令保险公司承担。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误解判决”,直接驳回该项请求,防止了不必要的改判风险。
四、律师点评
“无尸检”并非无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用连续病案、医学文献、生活能力对比等间接证据还原事实,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多病因案件要敢于接受“比例赔偿”——比例不是失败,而是把“0”变成“25%”,对死亡赔偿金基数20年而言,25%仍是大数字。
精神抚慰金必须单列——对死亡案件,要反复强调“精神损害独立于财产损害”,避免被参与度打折;金额可低,但性质必须区分。
二审“书面审”倾向明显——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要形成“可复印”的判决蓝本,让法官在字里行间看到维持原判的充分理由。
律师团队“一体化”作战——本案同时启动“医学文献检索+可视化时间轴+类案检索报告”,在45天内完成4轮文书、3次庭审,最终零改判、全兑现,体现了“专业+速度+细节”的代理理念。
本次二审维持,为当事人多保住27万元赔偿款,也为今后类似“多病因-死亡”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因果关系+比例赔付”诉讼范式。
付洪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