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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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洪强律师二审成功维持原判案例简报

发布者:付洪强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0日 814人看过 举报

2026-01-20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2年2月5日,驾驶员K某驾驶鲁A小型轿车在曲阜市某路口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H某发生碰撞,致H某锁骨、肋骨骨折并胸部外伤。交警认定K某负事故全部责任。H某本身系异体肾移植术后患者,伴高血压、糖尿病、肝硬化等多种基础疾病。事故发生后,H某先后五次住院,最终于2023年1月因重症肺炎死亡。
2023年7月,H某的四位近亲属(配偶、女儿、父母)委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付洪强律师团队起诉,要求肇事司机K某及车辆承保公司平安财险济南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29.1万余元,其中对第二次住院以后及死亡相关损失按25%比例计算。保险公司不服,以“无因果关系、精神抚慰金无依据、垫付款重复计算”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减少27万余元。

二、判决结果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1. 交通事故与H某死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一审酌定25%参与度并无不当;

  2. 精神抚慰金3000元符合司法实践,予以维持;

  3. 保险公司对垫付款的上诉请求与判决主文不符,予以驳回。
    2024年3月,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81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在履行期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赔款,当事人权益得以兑现。

三、案件分析

  1. 因果关系“举证难”突围
    保险公司抓住“未尸检、鉴定终止”这一点,主张“举证不能”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付律师在二审答辩中提交:
    (1)住院病案时间轴——五次住院间隔短、治疗连续;
    (2)胸部外伤与肺炎的医学文献——肋骨骨折后肺通气受限、免疫下降,易诱发感染;
    (3)事故前H某尚可骑行上班、事故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村委证明。
    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使法官形成“高度盖然性”心证,确认交通事故至少对死亡具有25%的原因力。

  2. 多病因“损伤参与度”说服
    保险公司要求“全或无”——要么100%赔、要么不赔。付律师引用《民法典》第1179条及最高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强调“多因一果”应按原因力比例赔偿,并提交全国多地类似判例,最终促使二审法院维持25%比例,既体现司法谦抑,也保障原告核心利益。

  3. 精神抚慰金“单独计算”
    保险公司以“未构成伤残”否定精神赔偿。付律师指出:
    (1)死亡结果本身即最大精神损害;
    (2)交通事故与死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3)3000元已属最低档,不违反山东高院裁判指引。
    二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将精神抚慰金单列在比例赔偿之外,避免被25%打折。

  4. 垫付款“张冠李戴”澄清
    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令上诉人退还2000元垫付款”。付律师比对判决主文发现,一审仅判令原告返还司机垫付款,并未令保险公司承担。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误解判决”,直接驳回该项请求,防止了不必要的改判风险。

四、律师点评

  1. “无尸检”并非无因果关系——关键在于用连续病案、医学文献、生活能力对比等间接证据还原事实,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2. 多病因案件要敢于接受“比例赔偿”——比例不是失败,而是把“0”变成“25%”,对死亡赔偿金基数20年而言,25%仍是大数字。

  3. 精神抚慰金必须单列——对死亡案件,要反复强调“精神损害独立于财产损害”,避免被参与度打折;金额可低,但性质必须区分。

  4. 二审“书面审”倾向明显——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要形成“可复印”的判决蓝本,让法官在字里行间看到维持原判的充分理由。

  5. 律师团队“一体化”作战——本案同时启动“医学文献检索+可视化时间轴+类案检索报告”,在45天内完成4轮文书、3次庭审,最终零改判、全兑现,体现了“专业+速度+细节”的代理理念。

本次二审维持,为当事人多保住27万元赔偿款,也为今后类似“多病因-死亡”交通事故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因果关系+比例赔付”诉讼范式。


付洪强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付洪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1370820********34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