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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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万债权转让逆转案”——付洪强律师二审翻盘,全案改判

发布者:付洪强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8日 1031人看过 举报

2026-01-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剪影
2022 年 5 月,A 先生与 B 先生、C 女士、D 先生及第三人 E 先生共同签署《借款条》,确认 E 先生将其对 B 先生享有的 25 万元债权转让给 A 先生,B、C、D 三人分别在“借款人”“连带保证人”处签字捺印。后 B 先生一方以“现金 33 万元未实际交付”“债务已超额清偿”为由拒绝付款。A 先生诉至曲阜法院,一审以“基础债权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请。A 先生遂委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付洪强律师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结果

  1.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2. B 先生十日内向 A 先生支付 25 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 LPR 计息至偿清之日);

  3. D 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9345 元,全部由 B、D 二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案件关键点解析

  1. “借款条”即为“债权转让+结算”复合协议
    ??律师在二审中重新梳理《借款条》文本结构:
    ??① 抬头写明“今借 A 先生现金款 25 万元”;
    ??② 正文注明“此款是 E 先生款主动转让”;
    ??③ 尾部由借款人、保证人、转让人、受让人四方同时签字捺印。
    ??足以证明该条据兼具“债权转让通知+债务确认+连带责任保证”三重法律效力,一审将其割裂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

  2. 签字即推定真实意思表示
    ??B 先生一审辩称“患抑郁症、签字非真实意思”,但并未提交任何医学证明或撤销权判决。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笔签名捺印,在无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意思表示真实。

  3. 基础债权瑕疵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针对“33 万元现金未交付”之争,律师提出:
    ??① 债权转让合同与基础借贷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
    ??② 债务人已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即视为放弃对受让人的基础债权抗辩;
    ??③ 即便现金部分存在争议,亦属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结算问题,不影响受让人依“债务确认书”主张权利。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借款条是对账目结算及最终转让的认可”,直接锁定还款义务。

  4. 夫妻共同债务的精准切割
    ??C 女士虽在借款条上签字,但仅表示“知晓”而并无“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律师主动放弃对 C 女士的请求,避免法院以“共同债务举证不足”发回重审,确保核心诉求一次到位。

四、律师点评(付洪强)
“本案一审败诉卡在‘基础债权审查’思维——法院把转让合同当成普通借贷去抠交付细节。二审我们换轨到‘债务确认’视角:

  1. 让四方签字文本自己说话,用‘借款条’四个字锁定债务人还款承诺;

  2. 用《民法典》第 545 条切断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

  3. 放弃对 C 女士的主张,把战场集中在‘连带保证人’ D 先生身上,确保判决可执行。
    结果:二审直接改判全额支持,客户 25 万元债权及利息一次性落袋,诉讼成本全部由对方承担。再次证明:找准请求权基础、精准切割被告,是二审逆转的关键。”


付洪强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付洪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1370820********34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