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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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付洪强律师助客户“中止执行”保住唯一房产

发布者:付洪强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08日 566人看过 举报

2026-01-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剪影
2022 年 5 月,曲阜市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时,依申请查封了曲阜“唐樾**” 6 号楼 *** 室,并启动拍卖程序。该房屋虽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早在 2020 年 12 月即由开发商以“抵工程款”方式抵付给某门窗公司(以下简称“案外人”),双方签署了《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书》及《商品房认购书》,案外人已实际收房并委托员工居住、缴纳电费、物业费。因开发商内部流程及物业用房性质等原因,一直未能办理过户。
2024 年 4 月,案外人发现自家房屋即将被拍卖,遂委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付洪强律师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

二、裁判结果
曲阜市法院经听证后作出执行裁定:
“案外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抵工程款),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证,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要件,其权利足以排除执行。裁定:中止对唐樾雅苑 6-3*** 室的执行。”

三、案件关键点解析

  1. 先“占”为王
    ??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国网电力公司《历月抄表清单》,证明案外人 2022 年 1 月已开户用电,早于法院 2022 年 5 月 26 日查封日期,形成“先占”铁证。

  2. 以“判决”攻“判决”
    ??(2023)鲁0881民初72号生效判决已确认“开发商已付工程款 249 万余元(含抵房款 962 964 元)”,直接证明“全部价款已付”。付律师将该判决作为主证据提交,对方无法推翻。

  3. 排除“主体不适格”质疑
    ??申请执行人提出“先前已有案外人张**、李*主张同一房屋,本案属重复异议”。付律师指出:前案已撤回,且本次异议主体为工程款债权人,与前案自然人购房性质不同,不存在“竞合”,法院采纳该观点。

  4. 未过户“非己方过错”
    ??开发商出具《证明》并配合提交房管局业务截屏,显示“临时物业用房”性质导致无法分户办证;律师结合《认购书》、收据、物业手册等,形成“未办证系开发商原因”的完整证据链,符合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四、律师点评(付洪强)
“执行异议案件,时间窗口极短,证据链条一旦缺失即面临‘房财两空’。本案取胜的核心在于‘四个早’:

  1. 早固定占有事实——电费、物业费、钥匙收楼书;

  2. 早锁定付款事实——用生效判决把‘以房抵债’价款坐实;

  3. 早排除主体争议——精准论证前后案外人身份差异;

  4. 早完成过错切割——证明未过户责任在开发商。
    最终法院一次性裁定中止执行,为客户保住了价值近百万的唯一房产,也再次印证‘专业前置’才是执行异议的制胜密码。“


付洪强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付洪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1370820********34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