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初,安徽宿州桑X与山东XX姐弟三人合伙创办木梳厂,桑X投入股金26.55万元。同年3月,桑X退伙,三方签订《协议书》:股金转为借款,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息1.3%计息,每月利息3451.89元,本金随回款优先偿还。
后因周氏姐弟迟迟未还款,桑X于2022年5月与周氏姐弟及案外人周XX达成“三方债权转让”方案:周氏姐弟将其对周XX的设备款债权27万元转让给桑X,用以冲抵欠款。2022年9月,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该债权转让。
桑X认为,27万元仅冲抵了股金本金26.55万元,2015年4月至2022年9月累计利息31万余元仍应支付,遂向济宁市任城区法院起诉。一审以“债权已整体转让、债务消灭”为由驳回桑X全部请求。桑X立即委托付XX律师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结果
2024年3月,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周氏姐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桑X支付股金利息247,517.97元;
一、二审诉讼费合计15,52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856元。
判决已生效,被告在履行期内主动支付全部款项。
三、案件焦点与代理思路
债权转让范围——“本金”还是“本息”?
被上诉人主张“27万元整体转让,主债权与利息同时消灭”。付律师梳理三份核心证据:
(1)2022年5月三方《欠条》仅载明“设备款27万元”,未提及利息;
(2)宁波XX院调解笔录仅对设备款本金进行确认,无“利息一并转让”记载;
(3)被上诉人一审中自认“27万元系双方协商折价”,无法证明包含利息。
二审法院采纳“转让范围以明确记载为准”的观点,认定仅本金26.55万元被冲抵。利息计算截止点——“转让协议日”还是“调解书生效日”?
付律师指出:
(1)利息系法定孳息,随主债权存在;
(2)三方达成转让合意日为2021年5月2日,此后本金不再计息;
(3)2015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共73个月,每月3451.89元,利息合计251,987.97元。
法院扣除本金余额4470元后,全额支持247,517.97元。抵销顺序——《九民纪要》第43条的适用
被上诉人引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主张“利息已随本金一并抵销”。付律师反驳:
(1)该条适用于“主动还款”,本案系“债权转让”,不适用法定抵销顺序;
(2)转让数额27万元与本金26.55万元差额仅4470元,远不足以覆盖31万元利息;
(3)当事人对抵销范围无特别约定,应以书面记载为限。
二审法院认可“约定优先”原则,对未明确部分不予抵销。诉讼时效——债权转让是否中断利息时效?
被上诉人一审提出“利息已超3年时效”。付律师主张:
(1)利息为主债权从权利,主债权转让时利息时效同时中断;
(2)2021年5月三方达成转让合意,至2023年4月起诉,未超3年;
(3)2022年9月宁波XX院调解书仅确认债权金额,不产生新时效起算点。
二审判决虽未正面回应时效,但以“利息债权存在且未放弃”为由全额支持,实质采纳了代理意见。
四、律师点评
付XX律师总结:
“债权转让”文本书写必须精准。若当事人意图一并转让利息、违约金,务必在转让协议、调解笔录中明确记载,否则视为仅转让本金。
利息作为从权利,具有相对独立性。本金被转让或抵销,并不当然导致利息消灭;主张利息仍需单独提出请求并充分举证。
折价转让不等于等额抵销。本案27万元系“设备+租金”打包折价,与股金本息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套用“先息后本”顺序。
二审翻盘的关键在于“新证据+法律适用”。我们把宁波XX院调解笔录、欠条原文作为新证据提交,并聚焦《九民纪要》第43条的适用范围,成功说服合议庭“利息未转让、未抵销、未放弃”。
本案为“债权转让+利息追索”类纠纷提供了清晰范本:
——转让协议务必写明“是否包含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受让人主张剩余利息,应单独起诉并完整保存转让前后的书面凭证;
——对一审“本息一并消灭”的裁判思路,要敢于在二审阶段通过精准引用审判纪要、类例判决实现逆转。
付律师将继续以“精细化证据审查+专业化法律适用”助力当事人扳回关键一局,把纸面权利变成真金白银。
付洪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