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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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洪强律师亲办案例之人身险免责条款“先天性疾病”拒赔案:二审维持全额给付

发布者:付洪强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09日 608人看过 举报

2025-12-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A女士(化名)2018年投保某寿险公司“百万医疗+住院津贴”组合险,连续续保至2022年。2021年底,A女士因“颈5-胸2硬膜外血管畸形”急性截瘫,先后辗转两地四家医院手术及康复治疗,累计自费19.9万余元。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免责”及“康复费用不赔”为由拒赔。A女士委托付洪强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二、一审、二审判决结果

  1.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赔付197 813.56元(已扣2万元年免赔额及两项险种限额)。

  2.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案件焦点与律师策略

  1. 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 保险公司仅对条款加粗、投保单打印“已告知”字样,但未对“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这一专业医学概念进行常人能理解的解释。
    ? 原销售人出庭证实:公司培训仅强调“住院就能报”,未提示“先天性疾病免责”。
    ? 律师援引《保险法》第17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主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

  2. 疾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
    ? 保险公司主张ICD-10代码“Q28”即属先天畸形,申请司法鉴定。
    ? 律师当庭比对ICD-10原文,“Q28”并未列明“硬膜外血管畸形”;且病历无“先天性”诊断。
    ? 法院采纳“文义对照”即可判断,无鉴定必要,程序合法。

  3. 康复费用是否属于保险范围
    ? 条款未对“康复治疗”作出界定;北京医保政策仅支付6个月内的康复费用,属地方规定,不能对抗被保险人。
    ? 律师强调非被保险人主观不刷医保,而是政策限制,60%比例条款不适用。

  4. 体检报告举证责任
    ? 投保前保险公司曾带A女士体检并留存报告,显示“健康”。
    ? 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依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5条推定内容不利于控制人,印证A女士投保时无已知疾病。

四、律师点评(付洪强)

  1. 保险免责条款不是“写黑就能免责”,提示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主动性、实质性义务。

  2. 医学术语必须翻译成“常人能听懂的语言”,否则即视为未说明。

  3.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时,应作不利于保险人之解释;对“先天性疾病”更不可做扩张性推定。

  4. 地方医保政策不能成为保险公司降低赔付比例的“挡箭牌”。

五、案例价值
本案对“先天性疾病”泛化拒赔现象具有示范意义:

  • 明确保险人对专业免责条款的“常人标准”说明义务;

  • 厘清ICD-10代码需具体列明,不能凭大类代码推定;

  • 康复费用如无条款明确限制,应纳入一般医疗费用。

付洪强律师团队将继续致力于保险消费者维权,让“买保险易、赔保险也难”成为过去式。


付洪强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付洪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1370820********34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