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2 年 10 月,某门窗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签订《铝合金窗生产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承建的卫生院项目制作并安装铝合金窗。原告依约完成全部施工并通过验收。2024 年 6 月,双方又签订《增补付款协议书》,共同确认被告一尚欠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 28 万余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期限。
然而,被告一未按约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更为复杂的是,被告一的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被告二”)在协议中作出“自愿作为欠款方”的承诺,但嗣后亦未履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付洪强律师代理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并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判决(调解)结果
经济宁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
被告一共欠原告 281,875 元(含质保金 24,344 元)。
被告一分五期支付: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4 万元;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6 万元;
2025 年 8 月 31 日前支付 10 万元;
2025 年 10 月 1 日前支付 57,531 元;
2026 年 2 月 17 日前支付剩余质保金 24,344 元。若被告一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一按一年期 LPR 四倍计付逾期利息。
被告二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自愿承担。
至此,原告的全部工程款本金及违约救济得以一次性锁定,避免了冗长执行程序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三、案件难点与代理思路
债务主体识别难
被告二在增补协议中仅手写“自愿作为欠款方”,未明确其法律身份。付洪强律师通过梳理合同签订、履行、结算全过程,结合被告二的项目负责人身份及其在付款承诺中的措辞,成功论证其构成“债务加入”,为后续连带清偿奠定法律基础。被告履约能力存疑
被告一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现金流紧张。付洪强律师在诉前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及未结工程款,为调解谈判增加了关键筹码。利息计算标准争议
被告主张按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付律师引用《民法典》及最新金融审判纪要,提出按 LPR 四倍计算逾期利息,最终在调解条款中得以确认,显著提高了违约成本,督促被告按期付款。
四、律师点评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调解不让利”。付洪强律师通过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及时保全财产、充分论证违约成本,实现了“本金不打折、违约有震慑、履行有期限”的三重目标。
付律师提示:
建筑行业交易链条长、付款节点多,务必在增补协议、结算单等文件中明确付款义务主体及违约责任;
发现对方有迟延付款苗头时,应尽早启动法律程序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调解并非妥协,而是一种策略选择。只要证据扎实、保全到位,完全可以在谈判桌上实现诉讼目的,节约时间与执行成本。
付洪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