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2021年初,某门窗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承接了某地产集团旗下项目(以下简称“B公司”)的门窗、栏杆、百叶窗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B公司需支付97%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保金,同时退还17万元履约保证金。然而,工程完工后,B公司以“未竣工验收”为由长期拖延付款,累计欠款达120余万元,导致A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
判决结果
B公司限期支付工程款109万元及履约保证金17万元,并自2022年12月26日起按LPR利率计息;
**地产集团总公司(C公司)**因“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A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费用1.3万元由B、C公司共同承担。
案件分析
本案难点在于:
欠款金额争议:B公司主张欠款仅103万元,但未能举证反驳A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
总公司责任:C公司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供年度审计报告,触发《公司法》第63条“财产混同”条款;
优先受偿权:门窗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存在争议,最终法院认定其属于可优先受偿的附属工程。
律师点评
代理律师付洪强指出:
证据闭环是关键:通过合同、结算单、付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锁定欠款金额;
突破连带责任:针对地产集团常见“壳公司”逃避债务现象,深挖股东财产独立性漏洞,成功追加总公司为连带责任人;
优先权策略:援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5条,将门窗工程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为后续执行增加保障。
“本案警示发包方:拖延验收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而总公司对项目公司的合规管理缺失,可能带来‘连坐’风险。”
付洪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