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1 年起,某建材经营部(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陆续向某建筑项目工地供应挤塑板、粘结砂浆等建筑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现场人员对账、微信及电话确认供货数量与价款。2023 年 9 月,经现场负责人张与经营部对账,共同签署《对账单》确认尚欠货款 510,477 元。
此后,经营部多次催要无果,欠款方以“项目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付款。因该项目由某建筑公司总承包,且其曾向经营部指定的第三方账户支付过部分款项,经营部遂将建筑公司、其唯一法人股东集团公司,以及现场负责人张、张*二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
四被告连带支付货款 510,477 元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 LPR 1.5 倍计算);
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二、判决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作出一审判决:
张*、张*连带偿付货款 510,477 元,并自 2023 年 9 月 14 日起按年利率 5.175%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张*、张*赔偿原告保全费损失 3,120 元;
驳回原告对建筑公司及其集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已生效,目前执行程序已启动,首批案款 20 万元已到位。
三、案件分析
合同主体的锁定
? 无书面合同:通过《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录音、付款凭证等证据链,法院认定张为实际买受人;张多次付款并在对账单上签字,构成债务加入。建筑公司责任排除
? 建筑公司虽曾向原告指定账户付款,但均与案外第三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相对性清晰;原告未能证明建筑公司构成债务加入或表见代理,故未获支持。逾期利息的适用
?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 579、583 条,支持按“一年期 LPR 1.5 倍”计算逾期利息(年 5.175%),在无约定违约金情形下最大限度弥补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保全措施
? 诉讼中申请冻结张*、张*名下银行账户及车辆,促成被告主动履行部分款项并为后续执行奠定基础。
四、律师点评
付洪强律师:
“本案给建材供应商敲响了两记警钟,也提供了三点启示:
交易留痕:送货单、对账单、微信、电话录音缺一不可,它们共同构成了无书面合同下的‘证据拼图’;
主体识别:项目总包≠材料买受人,不能仅凭‘付款走过总包账户’就认定总包为债务人,必须查清实际采购指令链;
利息争取:在未约定违约金时,及时主张 LPR 1.5 倍的逾期罚息,可显著压缩对方拖延空间。
通过诉前财产保全+证据链补强+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我们帮助当事人在无书面合同的被动局面下,把 51 万元债权变成可执行的真金白银。”
付洪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