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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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洪强律师代理门窗企业建设工程纠纷案 (一审)

发布者:付洪强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24日 1561人看过 举报

2025-07-2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23年6月,某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称“承包人”)与某绿建置业公司(以下称“发包人”)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合同固定总价约70万元,付款节点分五级:外框完成付20%,窗扇安装完成并单项验收合格付至80%,整体竣工验收付至90%,结算后付至95%,剩余5%为质保金。
2024年5月,承包人已完成窗扇、格栅、百叶等安装,监理单位出具《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确认“已确认完成”,但发包人以尚未进行单项验收、纱窗及儿童锁未全部到位等理由拒绝支付第二节点工程款。承包人已收18万余元,尚有约45万元未收。多次协商无果后,承包人委托付洪强律师团队起诉,要求:1.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利息;2.一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判决结果
2024年9月,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已生效):

  1. 发包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376,975.94元,并自2024年8月1日起按LPR计付利息;

  2. 一人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承包人在376,975.94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铝合金门窗、百叶、格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 驳回承包人超出进度节点部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0,853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9,059元。

三、案件分析

  1.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 合同约定的第二节点条件是“窗扇安装完毕经单项验收合格”。
    ? 监理已确认“窗扇安装完成”,却未启动单项验收。
    ? 法院认定未能验收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且纱窗、儿童锁仅占合同价极小比例,故以“80%节点已实质成就”支持进度款。

  2. 股东连带责任
    ? 发包人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未在举证期内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或其他独立财产证明。
    ? 法院直接适用《公司法》第23条第3款,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优先受偿权
    ? 案涉工程虽为门窗分包,但属于“装饰装修工程”且具有独立折价、拍卖可能。
    ? 法院依据《建工解释(一)》第37条予以支持,但范围严格限定在已判令支付的进度款376,975.94元。

  4. 诉讼策略亮点
    ? 精准切割:仅主张已满足节点的80%进度款,避免“未结算”硬伤;
    ? 同步锁定:将优先受偿权与进度款金额捆绑,防止发包人后续转移资产;
    ? 证据补强:用《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付款报审表》形成“监理确认+合同条款”闭合链;
    ? 股东穿透: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并调取工商内档,迫使股东“零举证”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点评
付洪强律师: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承包人尚未达到最终结算节点,却通过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切入,提前锁定80%进度款并同步取得优先受偿权,最大限度缓解了企业现金流压力。
核心经验有三:

  1. 进度节点之争,关键在‘可归责性’——谁导致验收拖延谁买单;

  2. 一人股东连带责任已成为建工案件‘标配’突破口,股东若无独立审计报告,几乎必被穿透;

  3. 优先受偿权并非结算后才可主张,只要请求金额与已完工部分对应,即可提前‘上保险’。
    建设工程周期长、变数多,及时启动诉讼并同步保全,是防止‘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不二法门。


付洪强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付洪强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宁
  • 执业单位: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820********3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
1370820********34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