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介绍
2019 年 9 月,某XX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签订《曲阜某项目 6-9#门窗、栏杆、百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包工包料完成门窗等专项工程。2021 年 7 月 15 日,项目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前期工程款已结清,但总价 3% 的质保金 110 750.54 元应于质保期满两年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2023 年 7 月 15 日质保期届满后,地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XX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本所付洪强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质保金并计付逾期利息,同时要求地产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判决结果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
1. 被告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110 750.54 元及利息(自 2023 年 8 月 15 日起按 LPR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 地产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确认XX公司对其施工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 2 323 元。
三、案件分析
1. 质保金返还条件已成就
合同明确约定“验收合格两年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 2021 年 7 月 15 日为合格日,故最迟应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前返还。被告拒不返还已构成违约。
2. 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被告地产公司为法人独资公司,其唯一股东未能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亦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符合《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故被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3. 优先受偿权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XX公司系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虽为门窗专项分包,但仍属“承建工程”范畴,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
(1)合同性质之争——被告辩称“实为材料供应合同”,试图否定优先受偿权。我们通过合同文本“包工包料、包验收、包一切风险”的表述,结合施工现场管理、工序衔接、竣工验收等事实,成功论证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性。
(2)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我们申请法院调取了被告历年工商年报、涉诉执行信息,发现被告股东长期以个人账户收取购房款,且未提交审计报告,形成证据链,锁定连带责任。
(3)利息起算点——合同虽约定“无息返还”,但未免除逾期利息。我们援引《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及《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主张自宽限期届满次日起计息,获得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我方观点,既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债权,又通过连带责任与优先受偿权为执行提供了双重保障,最大限度降低了委托人的回款风险。
付洪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