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5年,山东公司与上海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山东公司向上海公司供应某产品,约定先付款后发货。合同履行期间,上海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山东公司协商,部分货物先到货后付款。当年山东公司将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全部合同履行完毕,但是,当2016年山东公司主张欠付30万元货款时,上海公司以送货数量不明确,没有结算单等各种理由不予付款。原告原本就要将该笔货款放弃。
办案经过:付洪强律师接受山东公司委托后,因当时送货没有供货单据留存,极度缺乏有效的书面证据,付洪强律师并没有急于立案起诉,而是建议山东公司的法人向被告上海公司搜集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被告公司的具体欠付款项;同时,考虑到被告公司还款能力有限,内部领导混乱,付洪强律师建议委托人山东公司做诉前保全。这样,付洪强律师提交完诉前保全材料后,北京通州法院对被告账户进行了查封,巧合的是,被封账户中有一个基本户,严重影响了被告在工程项目的投标业务,于是,被告公司主动联系原告,要求支付30万元货款。原告顺利拿到了拖欠6年之久的30万货款。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撤诉,案件圆满解决。
律师办案感悟: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虽然很多案件事实明确,但是当事人现有证据无法支持其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此时,不应盲目提起诉讼,应当指导当事人在被告没有察觉前积极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做诉讼保全,时间点切合,就会收货良好的效果。
付洪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