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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仇国凤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1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行,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国凤,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汉族。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禹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田某某归还其427000元以及利息38256.23元,利息以427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28日之起暂计算至2020年1月30日,直至履清之日止,以上金额暂合计465256.23元;2.本案诉讼费由田某某承担。诉讼过程中,徐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田某某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其与案外人安徽某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系合作关系,田某某曾系案外人安徽某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至2017年期间,田某某擅自将其与案外人安徽某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货款领走,其多次向案外人及田某某催讨货款。2018年6月4日,田某某向其出具欠条一份,明确欠其未结货款470000元。后经其催讨,田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其出具借条一份,明确欠其货款470000元,并承诺在2018年年底前归还30000元,余款次年起每月支付20000元。借条出具后,田某某仅归还43000元,现尚欠427000元。其多次向田某某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

田某某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至2017年期间,徐某某与案外人安徽某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田某某曾系案外人安徽某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合作期间,该公司均是通过田某某向徐某某支付销售货物的款项。2017年,徐某某与安徽某某石油能源有限公司合作终止,由于该公司应支付徐某某的货款被田某某领取,导致货款未能及时支付,徐某某遂多次向该公司及田某某催要,2018年6月4日,田某某向徐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徐某某未结款肆拾柒万元整,该款为中普未对账之余款,款项暂由田某某支付,待其与中普结清款后,再做比对。田某某,2018年6月4日。2018年12月28日,田某某向徐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徐某某人民币肆拾柒万元整(470000元),并承诺2018年年底先期归还叁万元,余款次年起每月支付贰万元。借款人田某某,2018年12月28日,身份证号3411221987××××××××。之后,田某某还款43000元,余款42700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徐某某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田某某向徐某某借款,并出具条据,确认借款为470000元,在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田某某在徐某某催要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43000元,余款42700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徐某某要求田某某偿还借款427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可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对徐某某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427000元,并以本金42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上述款项汇至: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34×××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9元,减半收取计4139.5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仇国凤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人身损害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工伤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99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