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发现对方存在婚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无过错方能否以人格利利益受到侵害为由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案例回顾
徐某与王某二人原系夫妻,于2011年3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11日生育一女,2017年9月27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的权属问题及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并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后徐某发现2018年5月6日王某与他人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孕周为38周,可以推定王某在与徐某离婚前就已经怀孕。徐某认为,在离婚前的分居阶段,王某与他人怀孕、生子,侵犯了徐某的配偶权和人格权益,违反了夫妻之前的忠实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王某关于小型轿车的赠与,判令王某返还小轿车,并请求王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决王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小轿车权属问题的约定,是否可撤销;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自愿离婚,互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后原告在发现被告存在婚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车辆的约定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婚内共同财产处理的特别条款,该条款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条款的约定,无论由谁支付车辆购置款,婚内购置的车辆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已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进行了相应的分割,徐某事后主张撤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对此,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观点一致。针对原告徐某提起的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怀孕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徐某人格权的侵害。随着《民法典》及其相应解释实施后,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受害方对于对方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不知情,虽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放弃精神损害赔偿的意思表示,但并不因此影响基于人格利益受到侵犯而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如果离婚后发现此事实,受害方可以单独提起侵权之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在离婚财产纠纷中一并处理徐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方面是处于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出于一揽子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减少当事人诉累。
结语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参考标准,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参考的因素包括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近年来相同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决情况、过错行为的侵权程度、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痛苦的程度等因素,发挥自有裁量权进行酌情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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