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是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Q犯诈骗罪一案,于 2023 年5月23日作出(2023)黑0604刑初XX 号刑事判决。Q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衍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Q及辩护人王喜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22 年6 月期间,被告人Q虚构认识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以可以帮助被害人W解决其弟弟W2非法持有枪支案不受到行政处罚为由,骗取W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 万元
被告人Q于 2023 年1月 31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经过,由Q家属退赔被害人钱款,并达成和解。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情况说明.个人账户基本信息活期交易明细列表、W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W2、王苹、S的证言,被害人W的陈述,被告人Q的供述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Q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Q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Q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Q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同的辩护意见:上诉人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节,请求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 2023 年6月,被害人W找上诉人Q帮忙,Q虚构认识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民警,以能够为被害人W解决其弟弟W2及S非法持有枪支案不受到行政处罚为由,共计骗取W人 6 万元的事实清楚。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Q及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Q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上诉人Q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同时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3)黑 0604刑初X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Q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