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被派遣至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内容是负责夜间门岗和巡逻。用工单位指示关闭大门时受伤大腿股骨骨折,根据伤情评估大致伤残等级在9级程度。由于公司未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无法申报工伤,后期治疗费用由当事人自己垫付,公司也以此解除了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首先提起了劳动关系确认仲裁,得到了总裁全部支持。拿到劳动关系确认仲裁裁决书后申报了工伤,进行了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为9级。 一系列前置程序完成后提起了最后的工伤待遇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55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医疗费47626.11元、停工留薪工资16359.38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480元,合计172287.49元,公司提出当事人离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需要打折处理,最终仲裁未采纳公司意见,但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济赔偿金未支持劳动者,仲裁最终支持了149567.33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进行了诉讼,为了防止我方劳动者未起诉,针对部分裁决法院可能改判,作为劳动者一方的律师,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避免被动接受判决结果,事实证明我的策略正确,在法院阶段,我们仍坚持按照172287.49元t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支持总金额163807.49元(比仲裁总金额多支持了14240.16元)。 公司又提起了二审,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倾向于改判,认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打折,法官施压建议我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让步在9-10万内进行调解,经过两轮长达半小时的电话沟通,未接受法官的意见,我方坚持一审的判决,最终二审无奈发回一审重审。在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维持原判,帮助当事人拿到163807.49元赔偿。
朱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