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对大部分人来说都不容易,对初创型企业来说尤为艰难。在经济下行周期内,企业经营已十分不易,更不应当忽视风险。中国知名企业家曹德旺先生几年前就在接受采访时提醒过“经营企业要控制风险”“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经营者意识不到风险”。创业者们更需要有防范风险的警觉性和敏锐度,这种风险也包括法律风险。
今年笔者和不少处于创业初期的创始人、管理层或合伙人聊天,由于压缩成本的需要,普遍发现大家在这个阶段往往更容易忽视法律风险。所以,笔者结合一些实践经验给大家做一些分享,希望能够提升经营者的风险意识。
初创型企业要引入新的投资人,究竟转让多少股权份额合适?在这个问题上,有些人是拍脑袋决定,有些人会根据企业所需要融资的规模来决定。当笔者聊起控制权时,好几个创业者认为企业现在刚开始或者业务规模很小,根本用不着考虑这些,等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再考虑也不迟。可是真的到企业做大做强的时候,是否创始人真的还有话语权很难说,也许就只是为别人做嫁衣。所以建议创始人或初创型公司股东要了解一些基本的股权知识。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普遍情况下,企业股东都会选择按照实缴或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当表决权比例等同于股权比例的时候,如果创始人还想实际绝对控制公司的话,想在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中起到决定性影响的话,建议就要考虑持有不低于67%的股权,以达到在法定重大事项表决时拥有决策权。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其实从反方向也可以推出,如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另一方或其他几方合起来也不会达到满足“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条件,就不具备绝对控制权,至少可以在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至于让己方处于被动地位。
但是,也要注意的是,当公司《章程》进行了特别约定后,该绝对控制线也可能失去绝对控制能力。
(说明:三分之二含本数,绝对控制线为67%只是实操中的经验,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还赋予了股东表决权、分红权、查阅复制权等。但是股东往往比较重视和钱有关的权利,对于其他权利容易忽视。
例如表决权。如果股东以章程方式让渡出表决权,法律也是不做禁止的。例如约定表决权与持股比例不一致;例如将法定允许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权的重大事项提高为“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又或者将法定允许达到二分之一表决权的普通事项提高到“三分之二”甚至“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了促成合作,股东往往没有意识到这种权利的让渡可能会影响到对公司的控制力,降低公司经营决策的效力,还有可能让公司陷入决策“僵局”。
又例如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有些股东认为自己只要拿到分红就可以,至于谁来担任什么岗位不关心。但是公司经营的核心其实是“人”,人与岗位的匹配才能给公司带来业绩的提升,才能实现股东的价值最大化,反之也可能让公司陷入危机。
《公司法》在赋予股东权利的同时,也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与风险。
例如《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践中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情形,因为个人一方的业务资源丰富,企业方(甲方)会邀请个人(乙方)带着业务或客户加盟该公司,除了许以高管职位,还承诺让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不用出资,只参与分红。作为乙方都会觉得这是个很不错的条件,尤其对于一些手上有业务资源的个人,比较有吸引力。但是他们往往忽视了一点:成为股东不仅仅可以享受分红的权利,还要承担责任和风险。作为乙方应当明白,以这种方式贸然成为公司股东,是存在较大风险的。名义上乙方以货币出资方式(认缴)成为了股东,实际上并不打算实缴。当公司对外负债时,若债权人要求未完成实缴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作为股东的乙方就可能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又例如《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在《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分别归纳了三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即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和资本显著不足(见《九民纪要》第10至12条)。如果把股东比喻为父母,把公司比喻为子女,人格混同就是父母把子女的财产当成自己的财产(资产混同),父母替子女拿主意(经营决策股东做,公司无独立意思),父母与子女用一个钟点工(公司员工混同)、子女挣钱都归父母(财务混同)……在初创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尤为容易发生人格混同的情形。很多创始人会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的资金往来非常随意。这不仅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当公司对外负债时,股东有可能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超出出资比例的责任)。
【结语】
在经济环境不容乐观的如今,能够生存下来,甚至还有业绩增长的初创型企业是非常难得的。创业不易,赚钱辛苦。珍惜创业成果,谨慎地走出经营决策的每一步,降低风险成本或将风险成本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对小微企业经营者、股东或实控人很重要。希望笔者的这些提醒能够对初创型企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