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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高唐县刑事辩护律师,高唐县律师

发布者:赵英凯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X的辩护律师,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X谎称其姨姥爷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虚构能低价购买法院拍卖的抵押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朱某、史某、王某2、王某1、李某钱款共计439693元,案发前归还70000元,尚有369693元未归还。

一、被告人张X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钱款共计183000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朱某46000元,尚有137000元未归还。

二、被告人张X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史某钱款共计69733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史某20000元,尚有49733元未归还。

三、被告人张X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2钱款20000元。

四、被告人张X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1钱款共计127960元。期间被告人张X还谎称去法院送礼,让被害人王某1以22000元的价格赊购北京巽风牌电动四轮车一辆,被告人张X占有使用该车,后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五、被告人张X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钱款共计17000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李某4000元,尚有13000元未归还。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等,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史某、王某2、王某1、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张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诈骗,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X在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但辩解其已经归还王某12万元左右的款项。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X具有坦白情节,诈骗所得用于还账、生活和经营进货,并没有挥霍,认罪态度好,上有母亲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儿子需要抚养,请求法院全面考虑被告人张X的犯罪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张X谎称其姨姥爷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虚构能低价购买法院拍卖的抵押车的事实,诈骗被害人朱某、史某、王某2、王某1、李某钱款共计人民币(下同)439693元用于偿还以前的欠款、进货及日常生活消费。案发前被告人归还各被害人共计95450元,尚有344243元未归还。具体分列如下:

一、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张X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朱某钱款共计183000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朱某46000元,尚有137000元未归还。

二、2021年7月,被告人张X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史某钱款共计69733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史某20000元,尚有49733元未归还。

三、2021年7月,被告人张X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2钱款20000元。

四、202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张X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1钱款共计127960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王某125450元,尚有102510元未归还。期间被告人张X还谎称去法院送礼,让被害人王某1以22000元的价格赊购北京巽风牌电动四轮车一辆,被告人张X占有使用该车,后将该车抵押给李某。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被XXXX依法扣押。经鉴定,该车目前市场价值为19404元。

五、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X采取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钱款共计17000元,案发前归还被害人李某4000元,尚有13000元未归还。

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张X经XXXX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XXXX扣押了被告人张X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高唐县XXX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电子档案,扣押清单,提取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鲁宁监狱鲁鲁宁狱释证字〔2017〕460号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转账截图、欠条复印件,朱某借记卡(6222××××8435)账户明细;证人蔡某、巩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史某、王某2、王某1、李某的陈述;鉴定意见高唐县价格认定中心聊高唐价认定〔2022〕9号被骗电动轿车损失价值认定结论书;高唐县XXX提取笔录及被害人朱某、史某、王某1、王某2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朱某提供的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支付明细及微信转账截图,史某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王某1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王某2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图,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及转账截图,张X微信支付明细及支付宝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X提出的已归还被害人王某120000元左右款项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X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的电子数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张X归还被害人王某124450元整,该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前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部分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其他的辩护意见,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2030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将扣押在案的北京巽风牌电动四轮车返还被害人王某1;责令被告人张X继续退赔被害人朱某、史某、王某2、王某1、李某剩余经济损失。

三、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赵英凯律师,主要工作方向交通事故,劳动人事,建筑工程合同,常见刑事犯罪。从事大型制浆、造纸、肥料集团销售法务工作经验,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若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520********4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