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英凯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本律师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律师,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王某(已判决)在高唐县××镇××村被害人李某家中盗窃X电视一台。盗后,三人将电视放在王某家中后,又转到高唐县姜店盗窃山羊2只。之后,被告人张某、李某及王某又来盗窃捷达轿车一辆。最后,被告人张某、王某盗窃山羊1只。案发后,经鉴定,被盗X电视价值人民币(下同)2240元,白某32只山羊价值2720元,肖某1只山羊价值1530元,捷达轿车价值19670元。追回赃款300元退还肖某,X电视被追回并发还李某,捷达轿车被追回并发还赵某。
二、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王某在茌平县盗窃小麦3800斤。案发后,经鉴定被盗小麦价值4674元。
三、被告人张某、王某在高唐县盗窃山羊5只,后王某将盗窃的山羊卖给王某。案发后,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5950元,追回赃款700元退还被害人。
四、被告人张某、王某在高唐县三盗窃山羊3只,后王某将盗窃的山羊卖给王某。案发后,经鉴定被盗山羊价值3400元,追回赃款700元发还被害人。
五、被告人张某、王某在高唐县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盗窃鸿尔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案发后,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2520元,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310元,总价值4830元。
六、被告人张某、王某在高唐县宝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90元。被盗宝岛牌电动自行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张某共盗窃作案九次,涉案物品总价值46604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累犯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部分被盗财物的照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白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白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2720元、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3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674元、退赔被害人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250元、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7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