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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项目部”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

发布者:苏利静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544人看过


01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 年9月经人介绍进入某工地上班,从事水泥搅拌工作。王某与负责该工地的项目部订立了劳务合同。2019 年1 月,王某在工作时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王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他与项目部所属的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02裁判结果

王某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03法律分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在于项目部的法律属性及王某提供水泥搅拌工作的方式、内容等。项目部系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或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工程项目而设立,依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对项目进行管理的组织。因此,项目部及其负责人对工程进行管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当由企业来承担。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王某在建筑公司项目部从事水泥搅拌工作的事实。虽建筑公司辩称王某系与项目部协商一致约定自行提供临时劳务、自担风险,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劳务合同对此亦未明确约定,故仲裁委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合王某的银行流水证明项目部向其发放了报酬的事实,仲裁委认为,王某为建筑公司提供有报酬的水泥搅拌劳动,受建筑公司项目部的用工管理,王某提供的水泥搅拌劳动是建该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与建筑公司均属于法律上的适格主体,双方的行为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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