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9765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经与被告沟通了解,审查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告诉讼方向有问题,被告并非承担责任主体,律师分析如下:
民间借贷成立的两个关键要素:①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② 借款支付记录。而本案中,原告仅有转账记录,并无借贷合意。况且,被告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笔“款项”系原告代案外公司向被告支付的劳务费,而非借款。被告提供了一份关键证据:被告与案外公司项目经理的通话录音,项目经理认可原告代案外公司向被告支付的劳务费事实。开庭时,法官当庭拨通该项目经理的电话,当庭询问,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三、被告答辩:1.原告诉请59765元并非借款,而是原告在案外人中南公司的指示之下,替中南公司垫付的劳务费。中南公司为徐州某安置工程的承包人,中南公司将该工程的电梯、消防护胶漆开洞项目分包给被告,该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带领工人完成了案涉工程的电梯、消防护胶漆开洞项目,工期二十多天,劳务费总计59765元。被告多次找到中南公司催要劳务费,2019年7月30日,经由中南公司的项目经理的协调,该劳务费先由原告代为垫付,后续由中南公司在钢结构工程款中增补给原告。2.原告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要件系须有借贷双方的借款的合意,原告并未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在原告提供的短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对原告要钱的请求予以拒绝,并未予认可,并让原告去找中南公司要。3.原被告既非亲朋好友领导同事,双方之间也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在案涉款项发生之前并不认识,因中南公司欠付被告的劳务费需要原告垫付,双方见过一次面,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因需资金给工人开工资周转向原告提供由原告先给被告垫付此款,后期由被告安排工地人员把此款给我再补上”,原告仅为工地领人干活的一个小包工头,能安排哪个工人人员把此款给原告补上?被告借款59765元给原告并不符合生活逻辑。
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47 元,由原告负担。
梁宝律师